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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日期:2007-11-20 来源: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选举江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投票站的形式进行。
根据需要,另设 个流动票箱。流动票箱的选举,应当在投票站的投票选举结束前完成。
三、本次选举由受选举委员会委托的选区领导人主持。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主持本次选举大会,也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四、本选区应选江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名。按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实行差额选举的规定,本选区的江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候选人应为二名。
本次选举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五、本次选举设总监票、总计票各一人,监票、计票各二人。监票、计票人员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提名,选举大会选民多数同意确定。
每个流动票箱应设一名监票人员和二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
六、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凭选民证在投票站领取选票。
选民因故不能参加投票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接受委托的选民凭经选举委员会授权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签署的“同意委托投票”的委托书领取选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对于选票上所列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投弃权票。
选民对某个候选人投赞成票,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0”;如果投反对票,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如果另选其他选民,应对某个候选人投反对票以后,在“另选人姓名”栏的空格内填上自己要选的人的姓名,并在这个人姓名上面的方格内画一个“0”;既不画“0”又不画“×”的为弃权。
选民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之外的选民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八、选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填写。符号要正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模糊的选票,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九、选票写好后,由选民在投票站按照指定的票箱进行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将本选区所有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集中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清点选票,并将清点结果报告选举主持人。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
十、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含委托投票人数)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十一、选民投票结束后,在监票人员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集中统一进行计票。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选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个,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十二、计票结束后,其计票结果由选举主持人、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依法向本选区选民公布,并分别上报江宁区选举委员会审核。
十三、本选区的选举结果经江宁区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分别依法张榜公布当选的江宁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
十四、本办法经本选区各选民小组的选民讨论通过后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公布施行。
江宁开发区第九选区选举工作小组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